北市國稅局以實例表示,納稅義務人如果在98年度向某人購進1筆土地,成交價為新台幣3000萬元,但甲君並未辦理產權過戶,就將土地以3500萬元出售給丙君。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納稅義務人出售的是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,扣除其買進成本3000萬元後,所獲取的利益500萬元就是「其他所得」,應併入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追繳補稅並處罰鍰。 北市國稅局請民眾注意,未以本人名義辦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而出售土地,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,並非免稅土地交易所得,應依法報繳所得稅,以免遭補稅處罰。國稅局針對法拍屋及預售屋短期內轉手多次,或帳戶有巨額資金流動的個案,都已特別注意,只要交易產生大額利潤,都會針對財產交易所得課稅。房價不斷攀高,房地產交易熱絡,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民眾購地未過戶就轉售他人,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「其他所得」,應申報綜合所得稅,否則一經查獲,除補稅還要加處罰鍰。【TMOK 情報中心編輯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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